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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自主选择 在医疗机构或药店购药

时间:2017-12-04   访问量:2736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改革涉及多方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我市下发《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全链条政策改革,大力增强药品研发和创新能力,切实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秩序,深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

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监督检查

    我市将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与原研药同等对待。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和高风险品种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

城市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两票制”《方案》明确,鼓励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支持医疗机构压缩药品配送企业数量,进一步提高配送集中度。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全市城市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进一步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在确保药品供应的基础上,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适时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组建采购联合体,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率达到95%以上。

我市将定期开展部门联合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将严厉打击虚假交易、价格欺诈以及回收药品套取医保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承担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配送和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任务的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监管频度不少于两次/年。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化管理。医药代表备案后方可进入医院从事新药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向临床医生介绍新药知识,听取新药临床使用中的意见,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重点监测专利药品、独家药品、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率高的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品种的市场零售价格。

对抗生素等药品使用实行重点监控

    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实行重点监控,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定期对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全面推行按病种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医保基金付费总额控制。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在不增加单病种总费用前提下,适当提高中医药诊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立总药剂师

    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成本控制等方面的作用。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探索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形式给予合理补偿,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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